DQLL GY 1871

律/lü 284 | lüeren lüemairen 略人略賣人

原律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良人賣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 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 者,斬。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侄、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婢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獲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g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為奴婢,及略賣良人與人為奴婢者,皆不分首、從,未賣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誘賣不從而傷被略之人者,絞;監候。殺人 者,斬。監候。為從,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 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買來長成而賣者,難同此律。若和同相誘取在己,情願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减 一等。仍改正給親。未賣者,各减已賣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被誘略者不坐。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各减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 妹,及任、侄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略賣子孫之妾,减二等;同堂 弟妹、堂侄,及侄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减略賣一等。未賣者,又减已賣一等。 被賣卑幼雖和同,以聽從家長,不坐,給親完聚。其和略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尊、卑親為 奴婢者,各從凡人和略法。若受寄所賣人口之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同罪,至死减一 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Qianglong ba nian 乾隆八年

Qianglong shiliu nian 乾隆十六年

Qiang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Qiang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J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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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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