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原例。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 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不坐。若以 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立絞;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其和誘知情之 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 拐、分受贓物,暫容畱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 情,照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5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誘拐婦人、子女,或典賣,或為妻妾、子孫者,不分良人、奴婢,已賣、未賣,但誘取者,被誘之人若不知情,為首,擬絞監候; 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誘之人不坐。如拐後被逼成姦,亦不坐。若以藥餅及一切邪術迷拐幼小子女,為首者,絞立決;為從,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其和誘知情之人,為首者,亦照前擬軍;為從,及被誘之人,俱减等滿徒。若雖知拐帶情由,並無和同誘拐、分受贓物,暫容畱數日者,不分旗、民,俱枷號兩個月發落。 有服親屬犯者,分别有無姦,照例科斷。婦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無夫男者,仍坐本婦,照例收贖。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内地姦民,及在洋行充當通事買辦,設計誘騙愚民,雇與洋人承工,其受雇之人並 非情甘出口,因被拐賣威逼,致父子、兄弟離散者,不論所拐係男婦、子女,及良人、奴婢,已 賣、未賣,曾否上船出洋,及有無藉洋人為護符,但係誘拐已成為首,立决;為從, 絞立决。該地方官獲犯審實,一面按約照會外國領事官,將被拐之人立即釋放送回,一面 錄取犯供,解審該督撫提勘後,先行正法。按三個月彙奏一次,仍逐案備招咨部。其華民 情甘出口,在英、法等國所屬各處承工者,仍准其立約,赴通商各口下船,毫無禁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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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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