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3 tiaoli條例

原例。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强搶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其 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别斬决、凌遲,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 功以下親屬,仍照例擬絞;和者,發遣。

條例/tiaoli 44

修改。一、奴及雇工略賣家長之妻女及子者,照“卑幼強搶期親尊屬嫁賣”例,擬斬監候。 其因略賣而又犯殺傷、姦淫等罪,仍各照本律,分別斬決、凌遲從重科罪。至略賣家長之期功以下親屬, 仍照例擬絞。和者,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姦夫誘拐姦婦之案,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禁 絕,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夫仍依和誘知情為首例,擬軍;姦婦减等滿徒。若係本夫縱容抑勒 妻妾與人通姦,致被拐逃者,姦夫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姦婦及為從之犯再减 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縱容抑勒通姦者,亦照此例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一、凡將受寄他人十歲以下子女更為奴婢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賣為子孫者,杖 一百,徒三年。為從,各减一等。若將受寄他人十歲以上子女和同為奴婢、子孫者,分 别首、從,各诞减一等。子女不知情者,仍照前例問擬。被賣之人俱不坐,給親屬領回。知 情故買者,減本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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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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