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Zeidao xia 賊盜下 → Fa zhong 發塚 →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 |
原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絞立决。 見棺者,為首,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厯代帝王陵寢、先賢、名臣及前代藩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所掘金銀交與該撫,飾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修改。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绞立决。 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厯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承襲分藩 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發 掘常人墳墓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續纂。 一、夫毀棄妻屍者,比依尊長毁棄期親卑幼死屍律,於凡人杖、流上遞减四等,杖七 十,徒一年半。不失屍,及毁而但髡髮若傷者,再减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