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Tongzhi jiu nian 同治九年

條例/tiaoli 7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發掘常人墳塚見棺,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為從者,杖一百,徒三年。開棺見屍, 為從一次者,亦改發近邊充軍;二次者,實發烟瘴充軍。如年在五十以上,見棺槨為首,與開 棺見屍為從一次者,發附近充軍,開棺見屍為從二次者,仍發烟瘴充軍。若為從開棺三次,及 至三次以外,均以見一屍為一次,不得以同時、同地連發多塚者作一次論。審有贓證、次數,確據事主 告發實情者,照竊盜三犯律,擬絞監候。為從三次,審係帮同開棺,秋審入於情實;僅止在墳 外瞭望,入於緩决;至三次以外,雖止瞭望,俱擬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物、 首飾,並非顯露屍身,為首一二次者,發近邊充軍;三次者,發邊遠充軍;四次及四次以上 者,照積匪、猾賊例,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一二次者,杖一百,徒三年;三次者,照雜犯流 罪總徒四年;四次、五次者,發邊遠充軍;六次及六次以上者,發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73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 總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 期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緦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緦,均 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74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擬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 軍。見棺者,為首,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撤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 制、凡人,各首、從論。

條例/tiaoli 75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為從,皆絞立決。見棺者,為首,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軍。如有 發掘厯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承襲分藩 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至死罪,仍照 發掘常人墳墓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 撫,節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76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已經得財者,比依强盗得財不分首從皆斬律,擬斬立 决,仍令各該督撫嚴行究審,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扛擡棺木之犯,照强盗法所難宥例,聲 請正法。僅止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照情有可原發遣例,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擬斬立決;從犯,俱比照强盗情有可原例,發遣。

條例/tiaoli 7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發掘常人墳塚,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無論次數,俱擬絞監候。其發塚 見棺,鋸縫鑿孔,抽取衣飾,尚未顯露屍身,為首者,擬絞立决;為從,俱擬絞監候。發 開棺見屍,為從帮同下手開棺者,不論次數,秋審俱入情實;在外瞭望一二次者,入於緩决; 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入於情實。其發塚見棺,鋸縫鑿孔,為從帮同鑿棺、鋸棺三次,及三次 以上者,入於情實;一二次者,入於緩決。在外瞭望六次者,入於情實,一次至五次者,入於 緩决。至發掘常人墳塚見棺槨,為首者,改發近邊充軍。年在五十以上,發附近充軍。為 從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78 tiaoli條例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 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槨者,為首,期 親卑幼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功緦卑幼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 以首、從論。開棺見屍,並鋸縫鑿孔,首、從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緦,均照常人一例問擬。

條例/tiaoli 79 tiaoli條例

一、凡奴婢、雇工人發掘家長墳塚,已行,未見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近邊充軍。 見棺槨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絞監候。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梟示;為從,斬監候。 毀棄撇撒死屍者,不分首、從,皆立决,梟示。如有家長、尊卑親屬或外人為首、為從,分 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條例/tiaoli 80 tiaoli條例

一、凡發掘貝勒、貝子、公夫人等墳塚,開棺見屍者,為首,斬立決,梟示;為從,皆絞 立决。見棺者,為首,绞立决;為從,皆絞監候。未至棺者,為首,絞監候;為從,發邊遠充 軍。如有發掘厯代帝王陵寝,及會典内有從祀名位之先賢、名臣,並前代分藩親王,或遞相 承襲分藩親王墳墓者,俱照此例治罪。若發掘前代分封郡王,及追封藩王墳墓者,除犯 至死罪,仍照發掘常人墳塚例定擬外,餘各於發掘常人墳塚本罪上加一等治罪。以 上所掘金銀,交與該督撫,飭令地方官修葺墳塚;其玉帶、珠寶等物,仍置塚内。

條例/tiaoli 81 tiaoli條例

一、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已得財者,將起意及為從下手發掘扛擡棺木之犯,比依 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跟隨同行、在場瞭望之犯,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未經 得財者,首犯,仍比依强盗得財律,斬立決;從犯,俱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如發後將屍骨 拋棄道路,並將控告人殺害者,亦照强盗得財律,不分首、從,皆斬立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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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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