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Zeidao xia 賊盜下 → Fa zhong 發塚 →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 |
原例。一、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擡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毆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及因格捕姦盜致死例不抵命之人,因而私埋 等案,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輒移藏律,杖八十。不失屍者,减一等。 一、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墮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遇 暴,屍沉澗溪,本無毀棄之情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夤夜格 捕致死姦盜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擬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遗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屍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挾仇恨,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毆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修併。一、 凡毆、故殺人案内兇犯,起意殘毁死屍,及棄屍水中,其聽從擡棄之人,無論在場 有無傷人,俱照棄屍為從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埋屍滅跡,其聽從擡埋之人,審係在場帮 毆有傷,律應滿杖者,亦杖一百、徒三年。其在場並未傷人,止於聽從擡埋者,照里長、地鄰 棄屍律,杖六十,徒一年。如案内餘人起意毀棄,及埋屍滅跡,仍照棄屍為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失屍者,各减一等。若受雇擡埋,並不知情者,仍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而移藏律, 杖八十。至竊劫之犯,如有在湖河、舟次格鬥致斃,屍墮水中,漂流不獲,及山谷險隘猝然 遇暴,屍沉澗溪,本無毀棄之情,仍依格殺本律科斷,毋庸牽引棄屍之律。若係在家夤夜格 捕致死姦盗之犯,或在曠野道途格殺拒捕盗贼,罪本不應議抵,將屍毀棄掩埋、移投坑井 者,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報官司私自掩埋律,杖八十;因而遺失者,照地界内有死人移置他所 以致失屍律,杖一百。如有格殺之後,懷挾仇恨, 逞兇殘毁,投棄水火,割剥損傷者,仍照毁 棄死屍本律科罪。其隨同協捕共毆之餘人,有犯棄毀、移理等項,俱照此例分别辦理。 續纂。一、子孫因貧盗祖父母、父母未殯、未埋屍棺,不分首、從,開棺見屍者,皆斩立决。如 未開棺槨,事屬已行,確有顯跡者,皆斬立決。如有尊長、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 、凡人,各以首、從論。 一、有服卑幼,盗尊長未殯、未埋屍柩,未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 功緦卑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開棺見屍者,為 首,期親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緦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 軍,功缌卑幼發邊遠充軍。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 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一、有服卑幼,發掘尊長墳塚,未見棺槨者,為首,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缌卑 幼發邊遠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邊遠充軍;功緦卑幼發近邊充軍。見棺椁者,為首,期親 卑幼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功緦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為從,期親卑幼發極邊烟瘴充軍,功緦 卑幼發邊遠充軍。開棺見屍者,為首之卑幼,無論期親、功緦,均擬斬監候;為從之卑幼,均 發黑龍江等處為奴。如有尊長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一、有服尊長盗卑幼未殯、未埋屍,開棺見屍者,緦麻尊長為首,依發卑幼墳塚開棺 見屍杖一百、徒三年律,减一等;未開棺槨者,再减一等。如係小功以上尊長為首,各依律 以次遞減;為從之尊長,亦各按服制,减為首之罪一等。如有卑幼或外人為首、為從,分别 服制、凡人,各以首、從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