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若止是 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 之罪。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續纂。一、老瓜賊,本處鄰佑、地保有知情容畱者,發邊衛充軍。若非知情容畱,止係失於稽 查,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其鄰佑,地保及兵役、平民,能偵知瓜賊行踪,赴地方官密稟, 該地方官即行嚴挐,不許指出首人姓名。俟挐獲瓜賊審實,將首人給賞。如瓜賊將 首人扳害,立案不行。首獲之賊係首犯,賞銀五千兩,係夥犯,賞銀二十五兩。首獲多者, 按名賞給,在充公銀兩内動支。有挾嫌誣首情弊,仍照誣告例治罪。 此條係乾隆六、七兩年,部議覆陞任侍郎同學健及東撫朱定元條奏定例,今併為 條,以便引用。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原例。一、窩畱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發遣。其未經造意, 又不同行,但經窩畱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 竊犯至遣戍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窩畱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遣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窩畱分得些微財物,止代為賣贓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戍 者,亦照窩藏積匪例 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續纂。一、凡造意分贓之窩主,不得照竊盜律以一主為重。應統計各主之贓數在一百二十 兩以上者,擬絞監候。其在一百二十兩以下,亦統計各贓科罪。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