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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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87 | qiangdao wozhu 盜賊窩主 原律。 凡强盗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 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 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 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杖一百。〇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 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 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〇若本不同謀, 偶然相遇, 共為强、竊盗,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 餘為從論。〇其知人畧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〇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贓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原律。 凡强盗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杖一百。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 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竊盗,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從論。其知人畧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若知强、竊盜 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贓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 及受寄者,俱不坐。 原條例。 一、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若止是 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 之罪。 原條例。 一、凡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 大户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其餘杖、徒、流罪,屬軍衛者,發透衛;有司者,發附近,各 充軍。 原條例。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倘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 依律從重科。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原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聲,探報消息致賊逃礙者,比照姦細律條,處 斬,泉首示眾。 原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螺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戚至滿數者,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柳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職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賦 至滿數者,得免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贼至八十两為滿數,受寄盗贼至一百兩為满數,盗後分 職至一百二十以上為滿數。 原增現行例。 一、凡强盗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續增現行例。 一、强盗窩主,除造意與不曾造意共知情者,及行而不分職、分賊而不行者,仍照律 治罪外,凡經審明不行又不分職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强盗例,充發三姓地方,遇救不准援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