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Zeidao xia 賊盜下 → Daozei wozhu 盜賊窩主 | |
原律。 凡强盗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 只依行而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 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 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杖一百。〇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 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 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〇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共為强、竊盗, 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從論。〇其知人畧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 〇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贓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俱不坐。 原律。 凡强盗窩主造意,身雖不同行,但分贓者,斬。若行,則不問分贓、不分贓,只依行而得財者, 不分首、從,皆斬。若不知盗情,只是暫時停歇者,止問不應。若不同行,又不分贓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共謀其窩主不曾造謀,但與賊人共知謀情者,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皆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杖一百。〇竊盜窩主造意,身雖不行,但分贓者,為首論。若不行又不分贓 者,為從論。减一等。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其窩主若不造意,而但為從者,行而不分贓, 及分賊而不行,减造意一等,仍為從論。若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〇若本不同謀,偶然相遇 共為强、竊盗,其强盗固不分首、從,若竊盜則以臨時主意上盗者為首,餘為從論。〇其知人畧賣 和誘人,及强、竊盜後而分所賣、所盗贓者,計所分贓,准竊盜為從論,免刺。〇若知强、竊盜贓 而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論。知而寄贓者,减故買一等。各罪止杖一百。其不知情誤買 及受寄者,俱不坐。 原條例。 一、凡推鞫窩主窩藏分贓人犯,必須審有造意共謀實情,方許以窩主律論。若止是 勾引、容留往來住宿,並無造意共謀情狀者,但當以窩藏例發遣,毋得附會文致,概坐窩主之罪。 原條例。 一、凡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 大户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其餘杖、徒、流罪,屬軍衛者,發邊衛;有司者,發附近,各 充軍。 原條例。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倘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 依律從重科斷。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原條例。 一、凡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仇,探報消息致賊逃礙者,比照姦細律條處 斬,梟首示眾。 原條例。 一、知强、竊盜賊而接買、受寄,若馬、驘等畜至二頭、匹以上,銀貨坐贓至滿數者,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個月發落。若三犯以上,不拘贓數多寡,與知强盗後而分贓 至滿數者,得免枷號,發邊衛充軍。接買盗贓至八十两為滿數,受寄盗贓至一百兩為满數,盗後分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為滿數。 原增現行例。 一、凡强盗窩主之鄰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續增現行例。 一、强盗窩主,除造意與不曾造意共知情者,及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者,仍照律 治罪外,凡經審明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留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留二人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存留三人以上者,照强盗例,充發三姓地方,遇赦不准援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