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各處大户家人僕,結構為盗,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許大戶隨即送官追問。若 大户知情故縱,除實犯死罪外,其餘杖、徒、流罪,屬軍衛者,發透衛;有司者,發附近,各 充軍。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續纂。一、漕船被盗,船户、舵工人等,除勾畱、容隱、分贓仍照例治罪外,如 失時有頻呼不應,不力為救護者,分别强、竊盗,照窩主不行、不分贓例,各减一等治罪。 失察之該管員弁,分别議處。其有拿獲别帮盗首及竊盜積案巨窩者,交部分别議敘。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竊主雖不行又不分贓但知情,存畱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畱二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存畱三人以上,應發三姓地方者,照名例改遣之例問發。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 知情,存畱一人,杖一百,徒三年;存畱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畱三人以上者,發極邊 足四千里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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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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