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户人等,及諸色軍、民大户,勾引來歷不明之人,窩藏强 盗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職者,俱問,發邊衛充軍。倘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各 依律從重科。干礙皇親、功臣者,參究治罪。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减等發落外,其知情而 又分贓,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竊盜窩家之同居父兄、伯叔與弟,自首者,照例免罪,本犯照强盗父兄自首例 分别發落外,至父兄人等知情而又分贓,各照强、竊盜為從例减一等治罪。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窩盗者,各照强、竊盜父兄論。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改發附近充軍。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 知情,存畱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存畱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畱三人以上者,發極 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强盗竊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者,發烏魯木齊等處當差。如年逾五十不能耕作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並非造意,又不同行、分贓但知情,存畱一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存畱二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畱三人以上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竊畱積匪之家,果有造意及同行、分贓、代賣,即照本犯一例改發極邊烟瘴充軍, 並於面上刺改發二字。如有脱逃被獲,即照積匪脱逃例辦理。其未經造意,又不同行, 但經窩畱分得些微財物,或止代為賣贓者,均减本犯一等治罪。至窩藏回民行竊犯至遣戍 者,亦照窩藏積匪例分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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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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