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mousharen 謀殺人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 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贓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續增現行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例擬斬立決外,其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 審其行兇挾何讐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所值無多,及銀 一兩以下、錢一千文以下,乘便取去者,將所得財倍追給主,仍依本例科斷。若殺 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