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mousharen 謀殺人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凡謀或謀諸心,或謀諸人。殺人,造意者,斬;監候。從而加功者,絞;監候。不加功者, 一百,流三千里。殺訖乃坐。若未曾穀訖而邂逅身死,止依同謀共毆人科斷。若傷而 不死,造意者,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謀而已 行,未曾傷人者,造意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同謀、同行,各杖一百。但同謀者雖不同 行,皆坐。其造意者,通承已殺、已傷、已行三項,身雖不行,以為首論。從者不行,减行而不 加功者一等。若因而得財者,同强盗不分首、從論,皆非。行而不分贓,及不行又不分贓,皆仍 依謀殺論。 條例。 一、凡勘問謀殺人犯,果有詭計陰謀者,方以造意論斬。助毆傷重者,方以加功論絞。 謀而已行,人贓見獲者,方與强盗同辟。毋得據一言為造謀,指助勢為加功,坐虚贓為得 財,一概擬死,致傷多命。 原例。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兇挾何讐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為數無多,乘 便取去者,將所得財之取倍追給主,仍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删改。 一、凡謀財害命,照律擬斬立決外,其有因他事殺人後,偶見財物因而取去者,必審其 行兇挾何讐隙,有何證據。果係初無圖財之心,殺人後見有隨身衣物、銀錢,乘便取去者, 將所得之財倍追給主,仍各依本律科斷。若殺人後掠取家財,並知有藏蓄而取去者,審得 實情,仍同强盗論罪。 續纂。 一、凡謀殺人已行,其人知覺奔逃,或跌失,或墮水等項,雖未受傷,因謀殺奔脱死於 他所者,照律内邂逅身死依謀共毆人科斷。若其人迫於兇悍,當時失跌身死,原謀擬絞 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