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mousharen 謀殺人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減。 續纂。 一、臺灣等處商船圖財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國財害命例,擬斬立決、梟示,與命盗案内 例應斬、梟之犯,均傳首廈門示眾。仍將犯罪事由榜貼原犯地方。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逞忿 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之,擬絞立决;其從而不加功者,仍照本律,杖一百, 流三千里。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