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mousharen 謀殺人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别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 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傷人為首者,擬 絞監候。其為從加功、不加功者,俱分别遞减。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應分別曾否得財定擬。其得財而殺死人命者, 首犯與從而加功者, 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傷人 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立決;從而加功者,擬斬監候;不加功者,亦改發黑龍江等處為 奴。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而加功者,擬 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未得財傷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