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改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 從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發黑龍江等處,給 披甲人為奴。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贓者,杖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 人,為首者,擬絞監候;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圖財害命,得財而殺死人命者,首犯與從而加功者,俱擬斬立決;不加功者,擬 斬監候;不行而分贓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未得財殺人,為首者,擬斬監候;從 而加功者,擬絞監候;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人未死而已得財者,首犯,擬斬監 候;從而加功,如刃傷及折傷以上者,擬絞監候;非金刃又非折傷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行而分贓者,一百,徒三年。未得財傷人, 為首者,擬絞監候; 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未至十歲之幼孩逞忿 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梟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絞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謀殺幼孩之案,除年在十一歲以上者,仍照例辦理外,如有將十歲以下幼孩逞 忿謀殺者,首犯,擬斬立決;若係圖財,或有因姦情事,加以梟示。從而加功之犯,俱擬絞立决; 其從而不加功者,俱仍照本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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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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