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凡妻、妄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止殺死姦夫 者,姦婦依和姦律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姦,或雖成姦已就拘執, 或非姦所捕獲, 皆不得拘此律。其妻、妾因姦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候。若姦夫自殺其 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原例。一、登時姦所獲姦,止殺姦婦,或非姦所,姦夫已去,將姦婦逼供而殺,俱依毆妻至死。 一、凡指稱姦所獲姦,姦夫脱逃,止將姦婦殺死者,若審無確據,仍照律議據外;如本 夫於姦所獲姦,一時氣將姦婦毆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 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 修併。 一、非奸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至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仍科姦罪。 條例。 一、姦夫已離姦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止依不應杖;非登時,依不拒捕而殺。 删除。 一、姦夫奔走良久,或趕至中途,或姦次日追而殺之,並依故殺。 條例。 一、姦夫已就拘執而毆殺,或雖在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並須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 拘執而擅殺至死律。 原例。 一、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或同居人,或應捕人,皆許捉姦。其婦人之父母、伯叔、 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 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服輕重科罪。 刪改。 一、本夫之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傷者,並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傷 律;若非登時殺傷,依鬥毆殺傷論。其婦人之父母、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捕姦殺傷姦夫 者,與本夫同。但卑幼不得殺尊長,犯,則依故殺伯叔母、姑、兄姊律科罪。尊長殺卑幼,照 服輕重科罪。 删除。 一、弟見兄妻與人行姦,趕上殺死姦夫,依罪人不拒捕而殺。 原例。 一、外人或非應捕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修改。 一、凡非應許捉姦之人,有殺傷者,並依鬥殺傷論。 條例。 一、姦婦自殺其夫,姦夫果不知情,止科姦罪。 一、因姦謀殺本夫,傷而不死,姦婦依謀殺夫已行,斬;姦夫依謀殺人,傷而不死,從而 不加功,滿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絞。 删改。 一、姦夫自殺夫之父母,以便往來,姦婦雖不知情,亦絞。以上諸條,先須姦情確審得實, 乃坐。 删除。 一、嫂、叔通姦有指實,本夫得知,不於姦所而殺二命,依本犯應死而擅殺。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復行設計謀娶姦婦為妻、妾者,擬斬立決。 修併。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擬斬立決。如謀殺親夫之後,便將 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又,查雍正十二年刑部議覆原任浙江按察使劉章條奏,姦夫起 意殺死親夫,將姦夫擬斬立決。今增入此條之内,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條例。 一、凡因姦同謀殺死親夫,除本夫不知姦情,及雖知姦情而迫於姦夫之强悍,不能報 後,並非有心縱容者,姦婦仍照律凌遲處死外;若本夫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番有確據,人所共知者,或被妻、妾起意謀殺,或姦夫起意,係知情同謀,姦婦皆擬斬立決,姦夫仍 照律擬斬監候。其縱容、抑勒妻、妄與人通姦,審有確據,人所共知者,如因别情將姦夫、姦 婦一齊殺死,雖於姦所、登時,仍依故殺論。若本夫先經縱容,抑勒妻、妾與人通姦,後因索 詐不遂,殺死姦婦者,將本夫依毆妻致死律,擬絞監候。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一、親屬相姦,罪止杖、徒,及律應監候者,如姦夫將本夫殺死,或與姦婦商通謀死者, 姦婦依律問擬,姦夫擬斬立決。 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