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 |
原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緦麻尊長,亦仍照 殿、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本宗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勅下九卿 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本宗緦麻及 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 里。恭候欽定。 原例。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絞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絞候上 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按其毆殺卑幼本罪止應擬流者,應再减一等。 續纂。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有服親屬登時岔激致斃,係緦麻卑幼, 定案時依律問擬,法司核擬,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發邊充軍。若 殺非登時,仍照毆、故殺本律問擬,毋庸夾簽聲請。如係期、功卑幼,無論是否登時,各按服 制擬罪,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减為擬監候。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死圖姦未成罪人,無論登時、事後,俱照擅殺律,擬絞監候。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