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 Qianlong sishier nian 乾隆四十二年 | |
續纂。 一、凡聘定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聞知往捉,將姦夫殺死,審明姦情屬實,除已離姦 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仍照例擬絞外;其登時殺死及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俱照本 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引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例,擬徒。其雖在姦所捉 獲,非登時而殺者,即照本夫殺死已就拘執之姦夫滿徒例,加一等,杖一百,流二千里。如 姦夫淫免拒捕,為本夫格殺,照應捕之人擒挐罪人格鬥致死律,勿論。 修改。 一、非姦所獲姦,將姦婦逼供而殺,審無姦情確據者,依毆妻致死論。如本夫登時姦 所獲姦,將姦婦殺死,姦夫當時脱逃,後被拿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 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其非姦所獲姦,或聞姦數日,殺死姦婦,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 有實據,將本夫照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擬徒;姦夫,杖一百,徒三年。 續纂。 一、本夫及應許捉姦之親屬,除姦所捉獲,非登時而殺,仍照夜無故入人家例,擬以 杖、徒外;其有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殺死不拒捕姦夫者,照罪人不拒捕及已就拘執而擅殺 律,擬絞監候。若雖係捕獲姦夫,又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至於已經犯姦有據,又 復逞兇拒捕,雖非登時,得依罪人拒捕科斷。 續纂。 一、縱容妻、妄與人通姦,被姦婦、姦夫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擬斬監候,姦夫仍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修改。 一、縱容妻、妾與人通姦,被姦夫、姦婦商同謀殺,傷而未死者,將姦婦擬斬監候;造意 之夫,照謀殺人傷而不死律,擬絞監候。 續纂。 一、凡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而當時喊救,與事後即行首告,將姦夫指拿到官, 尚有不忍致死其夫之心者,仍照本律定擬,該督撫於疏內聲明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事後指姦並無實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 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憑者,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一、凡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者,仍照律擬罪。法司簽聲明,奉 旨勅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議,量從末减者,如係期親,減為擬監候;功服,减為杖 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緦麻尊長,亦仍照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夾簽聲明,量减 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