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毆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倘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姦夫例,分别减 等勿論。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一、本夫捉姦止殺姦夫案内之姦婦,除本律載明當官嫁賣,身價入官者,仍依律辦理 外;其餘條例内不言當官嫁賣者,均給與本夫及親屬領回,聽其去畱。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據,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登時殺死姦婦者,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時 而殺,將姦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殺姦之親屬,止殺姦夫不殺姦婦者,仍依登時、非登時各 本例,分别定擬,姦婦自科姦罪。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致尊長忿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罪人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擅殺律,以鬥殺論,各按服制定擬。至在場帮毆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依謀,故、鬥、毆殺服制本律科斷外;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卑幼因圖姦有服親屬,被尊長忿激致死,審有確據,無論謀、故,悉照擅殺罪人, 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擬。至為從,在場帮毆有傷之犯,除係死者有服 卑幼,仍按卑幼不得殺尊長之例,依毆、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司核擬時,夾簽請旨辦理外; 其餘無論凡人、尊長,概照鬥殺餘人律定擬。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姦夫同謀殺死親夫,係姦夫起意者,將姦夫斬决。如謀殺親夫之後,復將姦婦 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斬决。本夫縱姦 者,不用此例。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姦夫起意殺死親夫之案,除姦婦分别有、無知情同謀,照例辦理外;姦夫俱擬斬 立决。如姦夫雖未起意,而同謀殺死親夫之後,復將姦婦拐逃,或為妻、妾,或得銀嫁賣,並 拐逃幼小子女賣與他人為奴婢者,亦均擬斬决。本夫縱姦者,不用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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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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