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si jianfu 殺死姦夫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有服尊長姦卑幼之婦,本夫捉姦,殺死姦夫,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 論外;其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殺者,皆照 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定擬,刑部會同九卿核擬,量從 末减者,如係期親,减為擬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緦麻尊長,亦仍照 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夾簽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卑幼之案,如殺姦之尊長即係本夫,並依本夫殺死 姦夫例,分别减等勿論。 修改。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勿論外;其 於姦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或姦所而非登時,及非登時又非姦所,或已就拘執而 殺,如係期、功尊長,皆照卑幼毆、故殺尊長本律擬罪。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 量從末减者,期親,减為擬斬監候;功服,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係緦麻尊長,亦仍照 毆、故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隨本聲明,量减為杖一百、流二千里。恭候欽定。 一、本夫捉姦,殺死犯姦有服卑幼之案,除犯姦卑幼罪犯應死,或卑幼犯姦罪不應死, 而殺係姦所、登時者,均予勿論外;如卑幼犯姦,罪不至死,本夫於姦所獲姦,非登時而殺 者,於常人滿徒上减二等,杖八十,徒二年。如捉姦已離姦所,非登時而殺者,於常人絞候 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原例。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至卑幼不得殺尊長,殺,則依毆、故殺尊長本律定擬,法 司核擬時,按其情節,夾簽請旨。尊長殺卑幼,無論謀、故,悉按服制輕重,以鬥殺罪。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姦婦者,除所殺係平人及有服尊長,俱仍照 例辦理外,如所殺係卑幼,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 等;係姦所、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毆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修改。 一、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姦。如有登時殺死姦夫及姦婦者,並 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 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姦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姦有據,姦夫逞兇拒 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尊長之案,除犯時不知,及止毆傷者,均照律 勿論外;如殺死本宗期、功尊長,無論是、否登時,皆照卑幼毆、故殺期功、尊長本律擬罪。 法司夾簽聲明,奉旨下九卿核擬,量從末减者,期親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為擬斬監候。 若殺係本宗緦麻及外姻功、緦尊長,亦仍照毆、故殺本律擬罪,法司於核擬時,如係登時殺 死者,亦夾簽聲明,奉旨勅下九卿核擬,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殺非登時,各依本律核 擬,毋庸夾簽聲明。 一、本夫、本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犯姦卑幼之案,如非登時而殺,無論謀、故,各按服制, 於毆殺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如殺係登時,按其毆殺本罪在滿徒以上者,即於捉姦殺死凡人滿徒上减一等;如毆殺 本罪亦止滿徒,應遞减二等定擬。 原例。 一、凡本夫、本婦之父母,如有捉姦, 殺死姦夫、姦婦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科。 倘死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修改。 一、凡本夫、本婦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姦,殺死姦夫者,其應擬罪名,悉與本夫同 科。若止殺姦婦者,不必科以罪名。倘被殺姦夫係有服尊長,仍按本律擬罪,亦照本夫之 例,一體夾簽聲明,分别遞減。 原例。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例定擬外,將姦夫杖一百、 流三千里,姦婦當官嫁賣。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仍照定例科斷。 修改。 一、本夫登時捉姦,誤殺旁人,姦夫當時脱逃者,除本夫照誤殺旁人律擬絞候外,將姦 夫杖一百、流三千里。其親屬捉姦,誤殺旁人,照誤殺律科斷。姦夫止科姦罪。 原例。 一、凡男子拒姦殺人之案,除死者與兇手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並無實 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見證確鑿,及死者 生供有據,或屍親供認可者,無論謀、故、鬥、毆,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擬杖一百、流三千 里,奏請定奪。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生供足據者,依 例擬流。其年歲相當,又係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雖無生 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釁,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歲,而拒姦供 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修併。 一、男子拒姦殺人,除死者與兇犯年歲相當,或僅大三五歲,事後指姦無據者,仍照 謀、故、鬥殺本律定擬外;如死者年長兇手十歲以外,而又當場供證確鑿,及死者生供足據, 或親供認可讀者,無論謀、故、鬥、毆,俱照鬥殺律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奏請定奪。如死者雖無生供,而年長兇手十歲以外,確係拒姦起擊,别無他故者;或年長兇手雖不及十 歲,而拒姦供證可憑,及圖姦生供可據者,無論謀、故、鬥殺,均照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 續纂。 一、因姦謀殺本夫之案,除姦婦及起意之姦夫照例辦理外,其為從加功之人,如亦係 姦夫,仍擬斬監候。若係平人,照凡人謀殺加功律,擬絞監候。 一、有服尊長強姦卑幼之婦未成,被本夫、本婦忿激致斃,係本宗期、功卑幼,罪應斬 决者,無論登時、事後,均照敗死尊長情輕之例,夾簽聲明。如係本宗緦麻、外姻、卑 幼,除事後毆斃,仍照毆,故殺尊長本律,問擬斬候外;若登時忿激致斃,定案時依律問擬, 法司核擬,隨案减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姦之案,如姦所獲姦,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姦 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姦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俱以非登時論。 續纂。 一、凡童養未婚之妻與人通姦,本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並有服親屬捉姦,殺死姦夫、 姦婦者,均照已婚妻例問擬。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