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 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條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妻、子流二 千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眾。 一、支解人,如毆殺、故殺人後,欲求避罪,割碎死屍,棄置埋没,原無支解之心,各依 毆、故殺論。若本欲支解,其人行兇時,勢力不遂,乃先殺訖,随又支解,惡狀昭著者,以支 解論,俱奏請定奪。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發緦麻、小功、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俱决。 殺期服卑幼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緦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 一、家長殺奴僕非死罪三人者,不分官、民,俱發黑龍江,被人殺父母、妻、子悉放為 民。若殺期親奴僕一家三人者,絞候;殺内外大功、小功、緦麻及族中奴僕一家三人者,俱 斬候。 一、凡發遣當差為奴之犯人,若殺死伊管主一家三人,並三人以上者,除正犯凌遲處 死外,其知情之子孫,擬斬立決;不知情者,擬斬監候。其子孫年未及歲,並該犯之妻、妾, 俱發寧古塔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如已發寧古塔等處者,轉發西安、成都等處,給駐防兵丁 為奴。 一、聚眾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毆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毆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絞候。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應擬 斬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總註,足補律所未備。今另纂為例,以便引用。 一、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决,奏請定奪。 此條係乾隆四年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