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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lü 296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一、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 人,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 者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准斷付、應流 之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减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 不行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原律。 凡殺一家謂同居,雖奴僕、雇工人皆是,或不同居,果係父子、兄弟至親亦是。非實犯死罪三人, 及支解活人者,但一人即坐,雖有罪亦坐,不必非死罪三人也。為首之人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 之家,妻、子不言女,不在緣坐之限。流二千里。為從加功者,斬。財產、妻、子,不在斷付、應流之 限。不加功者,依謀殺人律滅等。若將一家三人先後殺死,則通論。若本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不行 之人,造意者,斬;非造意者,以從者不行减行者一等論。仍以臨時主意殺三人者為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