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5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與兇犯之妻、 女,俱發伊犁等處安揷。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遣; 女已許嫁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 發遣。

條例/tiaoli 5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 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近邊足四千里安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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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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