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jiu nian道光九年

條例/tiaoli 6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謀殺人而誤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分别問擬斬决、斬梟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如誤殺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發往新疆當差;三命以上,發往新疆,給官兵 為奴。

條例/tiaoli 61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謀殺人而殺其人之祖父母、父母、妻女、子孫一家二命及三人以上,除首犯仍照 誤殺旁人一家二命及三命以上本律, 分别問擬斬决、斬梟外,其為從下手傷重致死,及知情 買藥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兇犯之子,年在 十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 地方安置。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 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 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查明被殺之家未經絕嗣者,兇犯之子,年在十 六歲以上,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定置;年在十五歲以下,與兇犯之妻、女,俱改發附近充軍地 方安置。若被殺之家實係絕嗣,將兇犯之子年未及歲者,送交內務府閹割。奏明請旨分 賞。十六歲以上者,仍照前例發極邊足四千里安置。如未至绝嗣案内,現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 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配;女已許嫁者,照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 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配。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謀、故、鬬、毆殺人,罪止斬、絞監候之犯,若於殺人後挾忿逞兇,將屍頭、四肢全 行割落,及剖腹取臟擲棄者,俱各照本律例擬罪,請旨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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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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