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6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將財產斷付被殺之家,仍剉碎死 屍,梟首示眾。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酌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斷給。若係 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本宗及外姻尊長,殺緦麻、小功、 大功卑幼一家非死罪主僕、雇工三人者,斬决; 殺期服卑一家主僕、雇工三人者,絞决。若三人内有功服、緦麻卑幼者,仍從殺死功服、 緦麻卑幼三人,斬决。如謀占家產,圖襲官職,殺期服卑幼一家三人者,斬决;殺大功、小 功、緦麻卑幼一家三人者,凌遲處死。仍各將犯人財產斷付被殺之家。

條例/tiaoli 20 tiaoli條例

一、殺死功服、緦麻卑幼一家非死罪二命者,俱問擬絞决,奏請定奪。仍查明該犯財 產,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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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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