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擬斬決,奏 請定奪。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為首之人,除照例擬以斬决奏請定 奪外,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 人仍係一家者,亦酌量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斷給。若係毆 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援引此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斬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 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酌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斬 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原例。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父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者同妻、女改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若死者倘有子嗣,將兇犯 之子亦按其所殺之數,俱擬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亦以其幼者同妻、女,給死者之家為 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亦發伊犁,給額魯特為奴。 修改。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倘有子嗣,將兇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俱 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家 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