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 Qianlong wushiwu nian 乾隆五十五年 | |
原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 其實未同謀加功者,俱改發附近充軍。 一、謀、故殺一家非死罪四命以上,致令絕嗣之案,兇犯依律擬凌遲處死外,仍按其 所殺人數,將兇犯同子照數抵罪。其子無論年歲大、小,概擬斬立決。其有浮於所殺之數 或一人,或兩人者,均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若死者倘有子嗣,將 犯之子亦按所殺之數,俱擬監候。如年在十一歲以上者,入於秋審辦理;十歲以下者, 俱永遠監禁,雖遇赦不准减釋。其有浮於所殺之數者,即以其幼小之子同妻、女,給死者之 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收領者,亦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閹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俟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 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續纂。 一、凡殺一家三命以上兇犯審明後,依律定罪,一面奏聞,一面恭請王命先行正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