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renming 人命 → sha yijia sanren 殺一家三人 → Qianlong liushi nian 乾隆六十年 | |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以上之案,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犯依律擬以凌遲處 死,兇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 大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閹割。如年在十歲以下,俱牢固監禁,俟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 京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 為奴。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免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閹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向内。若 年在十六歲以上,俟閹割後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 牢固監禁,俟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 不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