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聚眾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亂毆一家三命至死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共毆與 否,斬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絞候。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毆死一家二命,及毆死三命而非一家者,俱擬絞立决。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修併。 一、聚眾共毆,原無必殺之心,而毆死一家三命及三以上者,將率先聚眾之人,不問 共毆與否,擬斬立決;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擬絞監候。其共殴致死一家二命者,將率先聚 眾之人,不問共毆與否,擬絞立决;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鬥殺之案, 毆死一家三命及三命以上者,擬斬立決。毆死一家二命,或三命而非一家者,擬絞立决。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無論年歲大、 小,俱送交內務府一體閹割。年在十五歲以下者,派在外圍當差,不許日久漸移内。如 年在十六歲以上,俟閹割後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乎爾為奴。至年在十歲以下者,牢固監 禁,俟年至十一歲時,再行解京交內務府辦理。兇犯之妻、女給死者之家為奴。如本家不 能管養、不願領回者,改發伊犁,給官兵為奴。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者,兇犯依律凌遲處死。不拘死者之家是、否絕嗣,兇 犯之子除同謀加功及有别項情罪者,仍照本律定擬外,其實無同謀加功者,如年在十六歲 以上,發遣黑龍江,給索倫達呼蘭為奴;年在十五歲以下者,與兇犯之妻、女改發伊犁等處 安揷。如兇犯之妻已故,其年在十五歲以下之子,暫行監禁,俟成丁時,再行發往新疆安揷;女已許嫁 者,照律歸其夫家,不必緣坐。若兇犯之妻已故,其女年在十五歲以下者,給其親屬領回,不必發遣。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應俱擬斬 立决,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酌斷一半,給付死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 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酌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 斷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殺一家非死罪二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者,與本欲謀殺一人,而行者殺三人案 内造意不行之犯,俱擬斬立決,奏請定奪。將殺一家二命之犯財產查明,酌斷一半,給付死 者之家。其殺三人而非一家,内有二人仍係一家者,亦酌斷一半,給付被殺二命之家。倘 為首之犯監故,財產仍行斷給。若係毆死一家二命,原無必殺之心者,不得濫引此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續纂。 一、為父報仇,除因追兇,臨時連殺一家三命者,仍照律例定擬外;如起意將殺父之 人殺死,後被死者家屬經見,慮其報官,復行殺害,致殺一家三命以上者,必究明報復情節, 殺非同時與臨時逞兇連殺數命者有間,將該犯擬斬立決,妻、子免其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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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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