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tiaoli條例

原條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錘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 陰陽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檢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從,發邊衛永遠充軍。

條例/tiaoli 2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凡人突持刀槍行兇殺人,有能奪獲者,挐獲之人照兵部例給賞外, 受傷之人及挐 獲之人若受傷,俱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家追給傷銀。若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 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果係瘋疾,不知是實,免坐,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 追銀,給與被傷之人。其凡執持兇器自傷者,比照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例,擬杖一百。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拿獲持刀殺傷人之人,首拿之人,賞銀十五兩;次挐之人,賞銀十兩,三挐之人,賞 銀五兩。挐獲未傷人之人,停止給賞。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凡兇徒執持刀槍、兇器殺人者,依律問擬外,傷人者杖一百,發邊衛永遠充軍。雖 執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拿獲者,官 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挐者,給賞銀十兩;再次協挐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 之限。其捕挐受傷之人,除官給賞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 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雖無勒約、張帖詐取之處,聚眾行兇,無故將人擡去混打者,為首係民, 責四十板,徒三年;係旗下人,枷號四十日,鞭一百。餘人係民,責四十板;係旗下人,鞭一 百。罪重於此例者,仍照律遵行。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原改現行例。 一、無賴兇徒聚眾行惡,無故將人擡去混行毆打,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皆杖一百。若有勒寫借約、張帖揭帖財及事理重者,仍照律例,從重科罪。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原增現行例。 一、護軍兵丁及食糧當差人役,各執持金刃傷人或自傷者,除革役照律例問擬外,永 不准食糧。閒散人有犯,立案,永不准食糧、充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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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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