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毆傷姦盜罪人致駕疾者,照例分别定擬,毋庸斷付財產養贍。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毆傷罪人至篤疾者,各照本例,分别勿論及以鬥傷並减等問擬,俱毋庸斷付財產養贍。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回民預謀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殴人之案,除致斃人罪應擬抵之犯,仍照 民人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 徒手争毆,並無執持兇器者,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 持兇器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兇器之例定擬。若釁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 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牽引此例。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府屬,遇有兇徒預謀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兇器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兇器,無論會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 兵為奴。若釁起一時,猝然争鬥,並非預謀結夥逞兇者,仍各按其所犯本罪定擬,不得牵引 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回民結夥三人以上,執持器械毆人之案,除致斃命罪應擬抵之犯,仍照民人 定擬外,其餘糾夥共毆之犯,但有一人執持器械者,不分首、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 軍。如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争毆,並無執持器械者,均各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執持器械而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之例 定擬。

條例/tiaoli 49 tiaoli條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簽妻發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 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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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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