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1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俱簽妻發配。其尋常因事争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類州府屬,遇有兇徒結夥 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四千 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 瘴充軍。其寻常因事争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5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兇徒,遇 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徒結夥共 殷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毆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 律例定擬,不得概擬結夥共毆之例。

條例/tiaoli 54 tiaoli條例

一、各省械門及共毆之案,如有自稱槍手受雇在場帮毆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有 殺傷人者,仍按各本律例從其重者論。若並未受雇帮毆,但學習槍手已成,確有證據者,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5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光州四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兇徒結 夥鬥殺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毆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 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