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2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潁州府屬,遇有兇徒 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改發極邊足 四千里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其寻常因事争毆,不在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府、州所屬州、縣,並安徽類州、鳳陽二府所屬 州、縣,及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遇有兇徒結夥三人以上,但有一人執持器械傷人之案,除 實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如聚眾至十人以上,執持器 械,無論曾否傷人,不分首、從,發新疆給官兵為奴。其寻常因事争毆,不在此例。俟數年 後此風稍息,仍循舊例辦理。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颍州府屬兇 徒,遇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就服制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 夥共毆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毆係屬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 徒結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遞减一等科斷。其有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毆之例。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穎州府所屬, 兇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敗者,除結夥罪在滿徒以上,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 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軍罪上,各加一等。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回民並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州、縣,及安徽穎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感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遇有結夥共毆之案,除所毆係屬尊長,仍就服制 中殺傷尊長,及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律例相比,從其重者論外,若所毆係屬 卑幼,即各按服制,於回民並豫省等處兇徒結夥共毆各本例上,依次递减一等科斷。其有 因卑幼觸犯,以理訓責者,仍分别服制,各按本律例定擬,不得概援結夥共毆之例。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各省回民及豫省南陽、汝寧、陳州、歸德、光州五府、州所屬,並安徽額州、鳳陽二 府所屬州、縣,廬州府所屬之合肥縣,兇徒結夥鬥毆之案,有自稱槍手受雇帮毆者,除結夥 罪在滿徒以下,仍按自稱槍手本例從重定擬外,如結夥罪應擬軍,即將該槍手於應得罪 上,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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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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