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shang 鬥毆上 → Douou 鬥毆相争為鬥,相打為毆 → Xianfeng jiu nian 同治九年 | |
續纂。 一、 天津鍋夥匪徒,聚眾數十人及百人以上,執持火器軍械殺傷人命,或聚眾搶掠,擾 害商民,審明後就地正法。如被獲時持仗拒捕者,照格殺律勿論。其結夥三人以上,但有 一人執持器械傷人,除致斃人命罪應擬抵之犯照舊辦理外,餘俱不分首、從,實發雲貴、兩 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結夥雖在三人以上,而俱徒手並無器械,於軍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 三年。結夥在十人以上,雖無器械但毆傷人者,仍照三人以上執持器械例定擬。其非鍋夥鬥毆之案,不得援引此例。俟數年後此風稍息,仍照舊例辦理。此等案犯,應照罪應軍、流 竊案,解府審明詳司,核請咨部,毋庸解省審勘,以免疎失。其斬、絞重犯,仍照例解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