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yuan nian 嘉慶元年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刀槍、弓箭、銅鐵簡、劍、鞭、斧、扒頭、流星、骨朵、麥穗、秤鍾 兇器,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與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 陰陽者,俱發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撿家財、棄毀器物、姦淫婦 女,除實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 兇器自傷者,亦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首先挐獲者,宜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挐者,給 賞銀十兩,再次協挐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其捕挐受傷之人,除官給 赏銀外,仍驗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疯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 付被傷之人。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應發近邊充軍者,如年力强壮,僉妻改發烏 魯木齊等處為奴。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一、不法匪徒因事忿争,執持庫刀、梭標及騙雞尾、黃鱔尾、鯽魚背、海等刀,樸刀、 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之刃傷人者,俱照兇器傷人例,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 刀、小刀等器,不在此限。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兇徒因事忿争,剜瞎人眼睛、故折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若非剜瞎、故折、全抉者, 照律科罪,不得引例。及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腰刀、鐵槍、 弓箭並銅鐵簡、劍、鞭、鐵斧、扒頭、流星、骨朵、秤 錘等項兇器及庫刀、梭標、騙雞尾、黄鳝尾、鯽魚背、海等刀,樸刀、順刀並凡非民間常用 之刀,但傷人及誤傷旁人者,俱發近邊充軍。如係民間常用之鐮刀、菜刀、小刀、柴斧等器,不在此 限。若毆人至篤疾者,改發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如年在五十以上、不勝力作者,仍發 近邊充軍。若聚眾執持兇器傷人,及圍繞房屋搶撿家產、棄毁器物、姦淫婦女,除實犯死罪 外,徒罪以上不分首、從,發邊遠充軍。雖執持兇器而未傷人者,杖一百。執兇器自傷者,亦 杖一百。其傷人之犯,有能自先挐獲者,官給賞銀十五兩;其次協挐者,給賞銀十兩;再次 協挐者,給賞銀五兩。未傷人者,不在給赏之限。若因捕挐而受傷者,除官給賞銀外,仍驗 傷痕等第,於犯人名下追給傷銀。若果有瘋疾,依過失傷人律收贖,將贖銀給付被傷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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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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