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保辜者,先驗傷之重輕,或手足,或他物,金或刃,各明白立限。責令犯人保辜醫治。辜限内 皆須因原毆之傷死者,如打人頭傷,風從頭瘡而入,因風致死之類。以鬥毆殺人論。其在辜 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原毆之傷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被毆之人别因他故死者,謂打人頭傷,不因頭瘡得風,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從本毆傷法。不在抵命之律。若折傷以上,辜内醫治 平復者,各减二等。下手理直,减毆傷二等。如辜限内平復,又得滅二等。此所謂犯罪得累滅也。辜 内雖平復而成殘廢篤疾,及率限滿日不平復而死者,各依律全科。全科所毆傷殘廢篤疾之罪, 雖死亦同傷論。手足及以他物毆傷人者,其傷輕,限二十日平復。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 三十日。折跌肢體及破骨、墮胎者,無論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條例/tiaoli 3 tiaoli條例

條例。 一、雍正四年六月内,奉上諭:查律載:鬥毆成傷,定有保辜之限,所以重民命而慎刑 罰也。聞京城内外,凡鬥毆傷人者,各該地方步軍無分輕重,即將兩造並拘。如遇重傷之 人,則用門板扛擡,先赴該旗協傾報驗,次赴兩翼總尉 衙門掛號,然後解送步軍統領街門聽 審。倘係應行咨部之案,則拖累之日更多。大凡被毆之人,受傷雖重而生氣猶存,一經動 摇搬移,失於調理,勞頓風吹,或致殞命。此等命案,雖係愚民好勇鬥狠,而亦未必非理問 各官懈忽之所致也。嗣後,凡係鬥毆成傷者,應分别傷痕之輕重,不能動履者,禁止搬移, 勒令即時加意調理。着理問衙門委官親驗看,使被毆之人得以安臥醫救,不致誤傷性 命。其應如何定例通行之處,着三法司詳議具奏。欽此。經三法司議准:嗣後,京城内 外,除鬥毆傷輕之人照律解審理問衙門外,凡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步軍拿 獲,止將兇毆人犯挐送理問衙門,該衙門即行委官帶領仵作親請驗看。如應行咨部之案, 咨報刑部衙門,刑部即委官帶領仵作赴驗,就取確供,定限保辜。其將被傷之人扛擡赴驗 之處,永行禁止。至直隸各省州、縣,凡遇鬥毆重傷不能動履之人,亦照此例。該地方官即 親詣請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倘内外理問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該管官不行赴 驗,仍前打扛擡那動聽候驗看者,該管各上司不時查察,即行指叅,交與該部議處。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一、凡京城内外及各省州、縣,遇有鬥毆傷重不能動履之人,或具控到官,或經挐獲, 及巡役、地保人等指報,該管官即行帶領仵作親往驗看,訊取確供,定限保辜,不許扛擡赴 驗。倘内外該管衙門遇有傷重不能動履之人,仍令扛擡聽候驗看者,各該上司察實指叅, 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一、凡鬥毆傷重之人,除附近城郭以及事簡州、縣,照例正印官親詣驗看外,其離城寫 遠之區及繁冗州、縣,委係不能逐起驗看者,許委佐貳、巡捕官代往據實驗報,仍聽州、縣官 定限保辜。倘佐貳、巡捕等官驗報不實,照例議處。如州、縣官怠弛推委,概委佐貳、巡捕 官代驗,致滋擾累揑飾等弊,仍照定例議處。 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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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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