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鬥毆之案,如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數日後因風身死者,將毆打 之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當致命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 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 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絞抵。若已逾破骨傷保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 因風身死者,照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正科傷罪。 其因患他病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鬥毆之案,如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越五日因風身死者,將毆打之 人免其抵償,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死在五日以內,仍依本律擬絞監候。如當致命之處而 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因風身死者,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傷重, 及雖非致命傷至骨損、骨斷,即因風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擬以絞抵。若已逾破骨傷保 辜五十日正限,尚在餘限二十日之内,及手足、他物、金刃傷正限外餘限内,因風身死者,俱 照駛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因風身死者,止科傷罪。其因患他病 身死,與本傷無涉者,雖在辜限之内,仍依律從本毆傷法。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刃傷人至筋斷者,照破骨傷保辜五十日。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