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條例/tiaoli 17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原毆傷輕,因風身死,除在保辜正限内死者,將毆打之人照例擬流,及在正限後十日外死者,止科傷罪外,其雖過正限,尚在十日之内死者,照毆人致廢疾律,杖一百,徒 三年。

條例/tiaoli 18 tiaoli條例

一、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舊例辦理外,如當致命 之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之外,方准聲請依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 雖非致命傷至骨斷、骨損,即身死在十日以外,均不得援照因風身死之例聲請,仍依本律擬 以絞抵。

條例/tiaoli 1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因風身死之案,除原毆並非致命之處,又非極重之傷,仍照例辦理外,如當致命之 處而傷輕,或傷重而非致命之處,必死在十日以外,方准聲請改流。其致命重傷,及雖非致 命傷至骨損、骨斷,即死在十日以外,仍依本律擬以絞抵。若已逾正限,尚在餘限十日之内 死者,照毆人至廢疾律,杖一百,徒三年。至正限後餘限外身死者,止科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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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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