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10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行營地方管轄聲音帳房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 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 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管轄聲音帳房以外、卡門以内,謀、故 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者,亦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絞監 候,入於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 三年。以上除死罪外,犯該軍罪以下者,俱先行插箭隨營示眾。其在卡門以外,謀、故鬥毆 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

條例/tiaoli 11 tiaoli條例

一、除太監在紫禁城内外持金刃自傷,分别斬决、絞候,仍照舊例辦理外,如常人在各 處當差,及各官跟役並内務府各項人役,苑户、欽工、匠役等,在紫禁城内,暨圓明園大宮 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及西厰等處地方,並各處内圍墙以内,謀、故殺人及鬥毆金刃殺人 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绞立决。金刃傷人者,改發 極邊足四千里充軍。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紫禁城午門 以外、大清門以内,暨國明園大宮門、大東、大西、 大北等門以外、鹿角木以内,謀、故殺人及 鬥毆金刃殺人者,擬斬立決。謀殺人傷而不死,及鬥毆手足、他物殺人者,擬絞監候,入於 情實。金刃傷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金刃自傷及手足、他物傷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上除死罪外,犯該遣罪以下者,俱號三個月,再行發配。其東安、西安、地安等門以内, 及圓明園鹿角木並各内围墙以外,謀、故、鬥毆殺傷人及自傷者,均照常律辦理,不得濫引 此例。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