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朝臣奉制命出使而所在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毆本管官,若 吏卒毆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者,絞。監候。不言篤 疾者,亦止於絞。吏卒毆六品以下長官,各兼毆與傷及折傷而言,五品以上罪三等。軍民、 吏卒毆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减一等。佐式官减長官一等,首領减佐貳一等,如軍民、吏卒滅三 等。各罪輕於凡鬥及與凡鬥相等,皆謂之减罪輕者,加凡鬥兼毆與傷及折傷一等。篤疾者,絞;監 候。死者,不問制使、長官、佐裁、首領併斬。監候。若流外雜職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 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毆傷非本管五 品以上傷者,减三品以上罪二等。若减罪輕於凡鬥傷及毆傷九品以上至六品官者,各加凡鬥 傷二等。不言折傷、傷疾、至死者, 皆以凡鬥論。其公使人在外毆打所在有司官者,罪亦如之, 亦照毆非本管官之品級科罪,被毆所屬上司拘問。如統属州、縣官毆知府,固依毆長官本條减吏卒 二等。若上司官小,則依下條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科之。首領毆衙門長官,固依毆長官本條减吏卒二 等。若毆本衛門佐貳官,兩人品級與下條九品以上官同,則依下條科之。若品級不與下條同,則止依凡 鬥。如佐貳、首領自相毆,亦同凡鬥論罪。

條例/tiaoli 4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勘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從,屬軍銜,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毆罵 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知印,俱革去職役為民。軍民人 等,各先枷號一個月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 此例。

條例/tiaoli 5 tiaoli條例

删改。 一、因事聚眾將本管官及公差事、催收錢糧等項一應監臨官毆打、綁縛者,不分首、 從,屬軍衛者,發極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若止毆打,為首者照前問發;為從與毆 罵者,武職並總隊,文職並監生、生員、冠帶官、吏典、承差,俱革去職役,依律問擬為民。軍 民人等,各枷號一個月,仍照律擬斷發落。其本管並監臨官與軍民人等飲酒、賭博、宿娼自 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條例/tiaoli 6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軍民人等毆死在京見任官員,照毆死本管官律擬斬監候。若謀死者,擬斬 立决。

條例/tiaoli 7 tiaoli條例

一、八旗兵丁並無私讎别故,因管敎將本管官戳死者,本犯即行正法,妻子發遣黑龍 江,領催、族長各鞭一百。若閒散及護軍披甲人記仇,將該管官動兵刃致傷者,本犯即行正 法,妻子免發遣,領催、族長各鞭五十。若殺死者,領催、族長各鞭八十;係官,交部議處。 其平日不能管敎之該管各官,交部分别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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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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