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shang 鬥毆上 → liang jian xiangou 良賤相毆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奴婢毆良人或毆、或傷,或折傷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絞;監候。死者,斬。監候。 其良人毆傷他人奴婢或毆,或傷,或折傷篤疾者,减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監候。若 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相侵財物者,如盜竊、强奪、詐欺、誆騙、恐嚇求索之類,不用此加、减律。仍以各條凡毆傷、殺法坐之。若毆內、外緦麻、小功親之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至為疾者,或减毆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親之奴婢,减三等。至死者,不問緦 麻、小功、大功,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若毆内、外緦麻、小 功親之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至篤疾者,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親之雇工人,减 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不問緦麻、小功、大功,並絞;監候。過失殺者,各勿論。雇倩傭工之人,與 有罪緣坐為奴婢者不同,然而有主、僕之分,故以家長之服馬親疎論。不言毆期親雇工人者,下條有家長 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律也。若他人雇工者,當以凡論。 條例。 一、凡奴婢毆辱職官者,家長笞五十。係官,交部議處。 一、凡遞回原籍之犯,不思悛改守分,仍在地方生事與人鬥毆,致被毆斃者,如初次遞 回之人,下手者各依應得之罪减一等科罪;二次逃回之人,下手者减二等科罪;三次以上遞 回之人,下手者减三等科罪。其毆傷者,下手之人亦按每回一次,减一等科罪。倘回 人犯復有行兇為匪等事者,俱加倍治罪。若已改悔守分,而他人或以舊私讎擅行毆斃 者,仍照律治罪。其遞回原籍之後,令該地方官嚴行管束,每年將退到人犯數目及有無生 事、出境之處,出具印甘各結,一併造冊報部 查核。如有脱逃出境者,按名議處。仍着該地 方官勒限一年緝挐,逾限不獲者,亦按名分别議處。倘已脱逃,該地方官捏稱並未出境,及 該管上司知而不舉者,俱交部照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