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xia 鬥毆下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原條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併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 妻室不曾拘畱,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 與否,並同凡人論。義绝,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