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xia 鬥毆下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為從, 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服制條科斷。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徒三年。俱不在 收贖之例。其子孫違犯敎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罰而横加殴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無違犯敎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母殺者,終與親母有間。戲殺、故殺,各 加一等。致令絕嗣者,戲殺、故殺,絞。監候。祖父母、父母,嫡、繼、慈、 養母非理毆子孫之婦,此婦 字乞養者同,及乞養異姓子孫,折傷以下無論。致令廢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子孫之婦及 乞養子孫並歸宗。子孫之婦篤疾者,追還初歸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養子孫篤疾者,撥付 合得所分財產養贍。不在給財產一半之限,如無財產,亦量照子孫之婦給銀。至死者,各杖一百、徒 三年;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非理毆子孫之妾,各减毆婦罪二等。不在歸宗,追給嫁妝、贍 銀之限,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 母、父母,因其有罪毆殺之,若違犯敎令而依法决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條例。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侄人等打 罵者,俱行拘四鄰親屬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 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 在十五歲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歲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家室,及於義父之期親並外 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議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 絕嗣,有故歸宗,而義父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畱,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而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其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一、凡本宗為人後者之子孫,於本生親屬孝服,只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如於本身親 屬有犯,俱照所後服制定擬。其異姓義子與伊所生子孫為本身父母親屬孝服,亦俱不准降 等,各項有犯,仍照本宗服制科罪。 此係乾隆二年定例。 一、凡父故之後,繼母將前母之子任意凌虐毆殺、故殺者,事發之日,地方官務將情由 審度,不必坐其繼母以收贖之虚罪,即將繼母所生偏愛子擬令抵償,擬絞監候。如私行凌 逼,致前妻之子情急自盡者,將繼母之子,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未生有子者,勒令歸其母 家,不得仍受夫家產業。所遺財產,俱歸死者之兄弟及死者之子均分。若死者無兄弟亦無 子嗣,查明死者應繼之人立嗣承受。至繼母之子,問擬抵償。而前後止生二子,各無子嗣, 一死一抵,必至絕其宗祀,應照弟毆兄死存畱承祀例,將繼母所生之子枷號三個月,責四十 板,存畱承祀。其死者應承祀一子,將所有家產三分之二付令承受。繼母之子不得與争。 再,繼母與前子不合,其族長、鄰佑人等當預為勸解, 令其相安。如遇兇悍不可化解之繼母, 即量其財產為之分晰另居,免生事端。如繼母圖占家資不容分居者,許族長人等稟官剖斷。 倘族長人等坐視不問,聽其繼母任意凌虐致死前母之子者,事發之日,並將坐視之族長、户長 各杖八十。如户長、族長有偏袒不公,揑報之處,該地方官訊明,各杖一百。再,前母之子亦 有倚恃年長挾制後母圖占家资,或因定有繼母治罪之條故意不孝其繼母者,亦令族長人等鳴 官,按律治罪。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伏查,明刑所以弼敎,而人命律毆下手、尊長威逼之 條。若以所生之子擬抵、擬遣,則既非下手之人,亦無威逼之事,立法似未平允。且偏愛之子 難以懸定,益滋出入之弊。在當時定例之意,蓋因前妻之子易遭繼母凌逼,藉治其愛子之罪 以禁其凌逼之心,欲防禍於未然,使其惕於慈愛也。但不善引用,恐失定例之意,致律義不 符,而愚民亦難家喻户晓。其酌量分晰另居,坐視偏袒,分别責懲族長之處亦慮閭閻, 致增事端。已據原任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稽曾筠奏請停止,應無庸纂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