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douou xia 鬥毆下 → ou zufumu fumu 毆祖父母、父母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繼母因姦起意,將前妻子女致死滅口者,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將姦婦擬絞監候。 如姦夫起意,本婦為從,而其夫已故,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亦擬絞監候。若其父倘有子嗣 者,將本婦發往伊犂給兵丁為奴。 一、凡親母因姦謀子女滅口者,不論是否造意,發往伊犂給與兵丁為奴。姦夫仍照 律分别治罪。 修併。 一、因姦起意,將子女致死滅口者,如係親母,擬絞監候。不論現在有無子嗣,入於緩 决,永遠監禁。若係嫡母,擬絞監候;繼母、嗣母,擬斬監候。查明其夫只此一子致令絕嗣者, 具入於秋審情實。若未致絕嗣者,入於緩决,永遠監禁。姦夫仍分别造意、加功,照律治罪。 原例。 一、凡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 父母毆、故殺子孫律分别擬杖、徒,不必援照加等之律。如伊子本無違敎令,而繼母非 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定疑外,若現在並無子嗣,即照律擬絞監候, 聽伊夫另行婚娶。如該犯婦於秋、朝審案内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不准减等。 修改。 一、凡嫡母毆、故殺庶生之子,繼母毆、故殺前妻之子,審係平日撫如己出,而其子不 孝,經官訊驗有據,即照父母毆、故殺子孫律分别擬以杖、徒,不必援照嫡、繼母加親母一等 之律。如伊子本無違犯敎令而嫡母、繼母非理毆殺、故殺者,除其夫現有子嗣,仍依律加等 定擬外,若現在並無子嗣,俱照律擬絞監候,聽伊夫另行婚娶。係毆殺者,嫡母、繼母俱擬 緩决。如係故殺者,嫡母入於緩决,繼母入於情實。至嫡母、繼母為己子圖占財產、官職, 故殺庶生及前妻之子者,俱擬絞監候。嫡母入於緩决,繼母入於情實。應入緩决者,永遠 監禁。應入情實者,如蒙恩免勾,仍行永遠監禁,遇赦俱不准减等。 原例。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房雖在 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 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其義子後因本宗絕 嗣,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畱, 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 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 修改。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 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故殺傷義子者,並以毆、故殺傷乞養異姓子孫論。若過 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有違犯及殺傷者,並以 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照本例科。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有故歸宗,而義 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畱,遇有違犯,仍以雇 工人論。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並同凡人論。義絕,如毆義子至篤疾,當令歸宗。及有故歸宗而奪其財產、妻室,亦義絕也。義父之期親尊長並外祖父母,如義子違犯及殺傷義子者,不 論過房年歲,並以雇工人論。義絕者,以凡論。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