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yue su 越訴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誣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告重罪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 一、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街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挐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修改。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 百。若涉虚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 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 條例。 一、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 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赋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 文武 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撒潑、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敎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 修併。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敎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揑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眾挐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敎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狹私忿、妄捏摭拾察核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刪改。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核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 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 案不行。 删除。 一、聽選赴試人員及解送匠役、物料人等到京,一應親識閒雜人設謀奏告欺詐、嚇取 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於所在官司陳告,提 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 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朦朧 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 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 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斷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 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遣街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送 挐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揑控告,或跪牌並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違制律杖一百。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删除。 一、文武生員除事關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許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證者,令 地方官申詳學臣,褫革之後,始行審理曲直。至告給衣頂,必限十科之外,及實係年老病廢 及進學時年已衰邁者,該敎官出具印結具詳,學臣核驗准給。如給衣頂後,有包攬詞訟者, 加倍治罪,將出結之敎官及學臣交部查議。至捐納貢、監妄為生事,應行褫革者,地方官申 報督、撫、學臣。其事屬督、撫者,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移咨督、撫。一面概革,一面報 部,年底仍將審明緣由,造冊送部 查核。其考職吏員倚恃護符、作奸犯科者,該地方官申報 上司,轉詳督、撫,咨部,革去職銜,照所犯罪名加凡人一等治罪。 原例。 一、户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犯事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 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 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叅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移改。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删除。 一、凡士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狥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 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 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並敎唆受雇替人妄告,與 盗空印紙填砌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 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