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即實亦笞五十。須 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虧枉者,方赴上司陳告。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而不實者,杖一 百。所誣之事重於杖一百者,從論。得實者,免罪。若衝突儀仗,自有本律。

條例/tiaoli 2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車駕行幸瀛臺等處,有申訴者,照迎車駕申訴律擬斷。 車駕出郊行幸,有申訴者,照衝突儀仗律擬斷。

條例/tiaoli 23 tiaoli條例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若涉虚者, 杖一百,發邊遠街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挐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發落。

條例/tiaoli 24 tiaoli條例

修改。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 百。若涉虚者,杖一百,發邊遠衛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拿犯人治罪者,所訴情詞不分虚 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個月。

條例/tiaoli 25 tiaoli條例

條例。 一、凡跪午門、長安等門,及打長安門内石獅鳴冤者,俱照擅入禁門訴冤例治罪。若 打正陽門外石獅者,照損壞御橋例治罪。

條例/tiaoli 26 tiaoli條例

一、凡姦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閽,擅入午門、長安等門者,不問所告虛實,立案不行,仍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若違禁入堂子跪告者,杖一百。

條例/tiaoli 27 tiaoli條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赋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 文武 官俱革職, 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 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撒潑、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敎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tiaoli 28 tiaoli條例

修併。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情事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挐送法司,追究敎唆、主使之人, 俱杖一百、徒三年。其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將首犯亦照 例治罪,餘人各减一等發落。如有揑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明事 件,意圖翻異,聚眾挐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衛所充軍,餘 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究出敎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

條例/tiaoli 29 tiaoli條例

條例。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狹私忿、妄捏摭拾察核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 奏告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虚 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0 tiaoli條例

刪改。 一、曾經考察、考核,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摭拾察核官員别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 以圖報復者,不分見任、去任,文武官俱革職為民。已革者,問罪。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 案不行。

條例/tiaoli 31 tiaoli條例

删除。 一、聽選赴試人員及解送匠役、物料人等到京,一應親識閒雜人設謀奏告欺詐、嚇取 財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2 tiaoli條例

條例。 一、直省客商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債等項事情,止於所在官司陳告,提 問發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問虛實,立案不行。

條例/tiaoli 33 tiaoli條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見 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朦朧 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 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 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條例/tiaoli 34 tiaoli條例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斷並隱下壯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親 齊奏訴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條例/tiaoli 35 tiaoli條例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遣街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6 tiaoli條例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送 挐問。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37 tiaoli條例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揑控告,或跪牌並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照違制律杖一百。

條例/tiaoli 38 tiaoli條例

一、凡在外州、縣有事款干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内將控過衙 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上司官方許受理。若未告州、縣,及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治 罪。上司官違例受理者,亦議處。

條例/tiaoli 39 tiaoli條例

删除。 一、文武生員除事關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許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證者,令 地方官申詳學臣,褫革之後,始行審理曲直。至告給衣頂,必限十科之外,及實係年老病廢 及進學時年已衰邁者,該敎官出具印結具詳,學臣核驗准給。如給衣頂後,有包攬詞訟者, 加倍治罪,將出結之敎官及學臣交部查議。至捐納貢、監妄為生事,應行褫革者,地方官申 報督、撫、學臣。其事屬督、撫者,移咨學臣;事屬學臣者,移咨督、撫。一面概革,一面報 部,年底仍將審明緣由,造冊送部 查核。其考職吏員倚恃護符、作奸犯科者,該地方官申報 上司,轉詳督、撫,咨部,革去職銜,照所犯罪名加凡人一等治罪。

條例/tiaoli 40 tiaoli條例

原例。 一、户婚、田土、錢債、鬥毆、賭博等細事,即於犯事地方告理,不得於原告所住之州、 縣呈告。原籍之官亦不得濫准行關,彼處之官亦不得據關拘發,違者分别議處。其於犯事 之地方官處告准關提質審,而彼處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叅處。 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

條例/tiaoli 41 tiaoli條例

移改。 一、旗軍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並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 赴别衙門挾告詐財者,聽該管官即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

條例/tiaoli 42 tiaoli條例

删除。 一、凡士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並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 田土等項,俱先申合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狥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 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 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並敎唆受雇替人妄告,與 盗空印紙填砌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土俗事例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官地方,冒頂土人 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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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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