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ershisi nian 嘉慶二十四年

條例/tiaoli 63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訴之案,已據本省審結題咨到部,復又來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 對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增减無關罪名輕重,照例毋庸再為審理,將翻控之犯仍照原擬治 罪外,如案外添揑情節,核與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發交外省審辦。訊明並無屈抑,翻控 之犯如後犯所誣之罪重於原犯者,無論已、未决配,悉照後犯罪名軍、流遞加一等調發。若 後犯輕於原犯之罪,即於原犯罪上加一等。如後犯並原犯罪名已至遣罪,無可復加,在配 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知情受雇來京呈遞,審係無干 扛帮者,减囚罪一等。

條例/tiaoli 64 tiaoli條例

一、凡遣、軍、流犯及徒罪未滿年限,並遞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妄行控訴者,視其應 得誣告、翻控各本律例,與脫逃應行加等之罪相比,從其重者論,仍各照原例 再加一等。加 至遣罪,無可復加,原例重枷枷號三個月者,再加枷號三個月, 共用重枷枷號六個月。如另 犯應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斷。

條例/tiaoli 65 tiaoli條例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笞、杖、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遞籍管束之犯後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遞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改發新疆分别當差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枷號三個 月。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遞加一個月。倘另犯應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 者論。

條例/tiaoli 66 tiaoli條例

一、凡遣、軍以下人犯,除在配 人犯呈遞封章,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出配所潛逃呈遞封 章、控訴事件,並無屈抑者,照在配呈遞封章例遞加一等治罪。原例應發極邊足四千里者, 改發極邊烟瘴充軍。遣罪人犯,無可復加,原例在配用重枷枷號一年者,加為枷號一年六 個月。如本案審有屈抑,原例應發近邊充軍者,改發邊遠充軍。原例應加本罪一等者,再 遞加一等。如已至斬、絞罪名,秋審應緩决者,入於情實。應情實者,改為立决。犯至立 决,無可復加,仍照原例科斷。倘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

條例/tiaoli 67 tiaoli條例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遞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挾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改發新疆給官兵為奴。 其本罪已至發遣,無可复加,應在遣配用重枷枷號三個月者,再加枷號三個月;應枷號一年 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枷號六個月。如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遞加 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斷。若呈遞封 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遞加一等。如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 從重論。

條例/tiaoli 68 tiaoli條例

原例。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遣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原犯係 應擬笞、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後限未滿者,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 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軍罪改發黑龍江,仍照例分别當差為奴;遣罪在配用重枷枷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 情實;應入情實者, 改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 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訴,違例遞摺,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 女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 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贓 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tiaoli 69 tiaoli條例

修改。 一、負罪人犯呈遞封章奏告人罪,無論自行投遞、遣人投遞,及所控是否得實,並將呈 詞封固投遞挾制入奏者,原犯係應擬笞、杖、枷號、徒罪尚未發落,或徒罪業已發配,役限未 滿者,俱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犯軍、遣、流罪,無論已、未到配,三流俱改發雲貴、兩廣 極邊烟瘴充軍,仍照《名例》以極邊四千里為限;重罪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遣罪在 配用重枷枷號一年。原犯斬、絞監候,秋審應入緩决者,改為情實;應入情實者,改為立决。 如原犯已至立决,無可復加,仍從原犯罪名科斷。倘本案實有屈抑,不赴内外風憲衙門申 訴,輒違例遞摺,除本案准予審理更正外,仍將該犯照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發近邊充軍。 若本案更正之罪重於近邊充軍者,加本罪一等調發。如因呈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 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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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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