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yue su 越訴 → Daoguang si nian 道光四年 | |
原例。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武 官俱革職,軍民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有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輒於 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 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入 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挐送法司,追究主使、敎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减 一等。如有揑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充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如 究出敎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從其重者論。 修改。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與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文 武官俱革職,軍民人等皆發附近充軍。其曾經法司、督、撫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翻異, 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或因小事糾集多人越墙進院,突 入鼓廳妄行擊鼓謊告者,挐送法司,追究主使、敎唆之人,與首犯俱杖一百、徒三年,餘人各 减一等。如有揑開大款、欲思報復,並將已經法司、督、撫衙門斷明事件,意圖翻異,聚眾擊 鼓者,將首犯照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叫訴冤枉例,發邊遠地方軍,餘人亦各减一等發落。 如究出敎令、主使之人,身雖不行,亦照首犯治罪。至各省軍民人等赴京控訴事件,如有在 刑部、都察院、步軍統領各衙門前故自傷殘者,挐獲,嚴追主使、敎唆之人,與自傷未死之犯 均照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 自刎、自縊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餘人再减一等。 如自戕之犯身死,亦究明主使、敎唆及預謀各犯, 分别治罪。倘誣告之罪有重於本罪者,仍 各從其重者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