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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yue su 越訴 → Daoguang ershisi nian 道光二十四年 | |
删除。 一、軍民人等控訴事件,令向該管官露呈投遞,儻敢呈遞封章挾制入奏,無論本人 及受雇代遞者,接收官員一面將原封進呈,一面將該犯鎖交刑部收禁。如所告得實,本犯 係平民,照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例加一等,發邊遠充軍。若所控虚誣,核其誣告罪僅止笞、 杖、徒者,仍發邊遠充軍。笞、杖罪名,到配枷號一個月;徒罪,枷號兩個月。如誣告罪應擬 流者,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應擬附近、近邊、邊遠、極邊充軍者,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 地方充軍。應擬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如因呈遞封章另犯應死罪名,仍各從其重者論。其受雇代遞者,俱照受財雇寄例發近邊充 軍。贓重者,以枉法從重論。 一、凡呈遞封章,係平民,仍照原例辦理外,如問擬笞、杖、枷責,業已發落遞籍,及原 犯並無罪名,遞籍管束之犯復又脱逃呈遞封章者,視其所控虛實,照平民呈遞封章例遞加 一等。原例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原例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發極邊烟 瘴充軍;原例極邊烟瘴充軍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原例 遣罪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在配枷號三個月者,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在配用重枷再行枷號三個月。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者,各再遞枷一個月。儻另犯應 死罪名者,仍各從其重者論。 一、凡控訴事件,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雖未遞有封章,即照呈遞封章挾制入 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遞籍人犯脱逃,暨負罪遣、軍以下人犯在配、在逃,於呈遞封章本例上 各加一等科斷。罪應邊遠充軍者,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罪應極邊足四千里充軍者,改 發極邊烟瘴充軍;罪應極邊烟瘴充軍者,旗人改發黑龍江當差,民人仍改發雲貴、兩廣極邊 烟瘴充軍,到配加枷號三個月。其本罪已至遣、軍,無可復加,應在配用重枷枷號三個月 者,再加枷號三個月;應枷號一年暨一年六個月者,各再加枷號六個月。如本例有枷號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者,亦各加一個月。原犯斬、絞監候,改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無 可復加,仍照本例科斷。若呈遞封章,口稱必須面見皇上始行申訴者,又各遞加一等。如 誣告叛逆及干名犯義罪應死者,仍從重論。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