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條例/tiaoli 44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屬 軍衛者,發近邊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奴。

條例/tiaoli 45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督、撫、按察使官處,各奏告機密重事不實,並全誣十人以上者, 發邊遠充軍。如有干係重大事情,臨時酌量辦理。

條例/tiaoli 46 tiaoli條例

原例。 一、在外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 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别無冤枉,並追究主使之人一 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俱發邊外為民。

條例/tiaoli 47 tiaoli條例

修改。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頭插黄旗、口稱奏訴、直入衙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 問。若係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審斷,仍治以不應重罪。其不干己事情,別無冤枉, 並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俱發近邊充軍。

條例/tiaoli 48 tiaoli條例

續纂。 一、外省民人凡有赴京控訴案件,如州、縣判斷不公,曾赴該管上司暨督、撫衙門控訴 仍不准理,或批斷失當,及雖未經在督撫處控告有案,而所控案情重大、事屬有據者,刑部、 都察院等衙門核其情節奏聞,請旨查辦。其命盜等案,事關罪名出入者,即將呈内事理行 知各該督、撫秉公查審,分别题咨報部。如地方官審斷有案,即提案核奪,或奏、或咨,分别 辦理。若審係刁民希圖陷害,揑詞妄控報復私讎,即按律治罪。其僅止户婚、田土細事,即 將原呈發遣,聽其在地方官衙門告理,仍治以越訴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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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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