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Xing lü 刑律 → susong 訴訟 → yue su 越訴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却又 朦朧赴隔别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 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 問結發落犯人,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辦理。 修改。 一、為事,官吏、生監、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督、撫或在京 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督、撫或在京法司具告事發, 却又朦朧赴别衙門告理,或未經督、撫審結,赴京奏訴希圖延宕,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 扯别事,希圖拖累赴京奏訴,請行别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將奏告情詞及審出誣控緣由, 連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仍治以誣告之罪。若已經督、撫或在京法司問結發落人 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改調無礙門勘問辦理。 續纂。 一、軍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應先赴州、縣衙門具控,如審斷不公,再赴該管上司呈 明。若再有屈抑,方准來京呈訴。如未經在本籍地方及該上司先行具控,或現在審辦未經 結案,遽行來京控告者,交刑部訊明,先治以越訴之罪。 刪除。 一、凡生員越關赴京,在各衙門謊捏控告,或跪牌並奏瀆者,將所奏告事件不准,仍革 去生員,杖一百。 | → bookname |